邢某2009年6月被山東省郯城縣某通信有限公司錄用,雙方簽訂了為期5 年的勞動合同,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。2009年10月16日,邢某因病住院,治療1個月后仍未痊愈。邢某住院期間,該公司停發了邢某全部工資,并以不能適應工作、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,解除了與邢某的勞動合同。邢某不服,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,要求該公司收回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,繼續履行合同,并給予病假待遇。
說法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二十九條規定:“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,在規定的醫療期內,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。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《關于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患病醫療問題給寧波市勞動局的復函》中規定:“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負傷,可以享受醫療待遇,醫療期為3個月!卑凑丈鲜鲆幎,邢某應享受3 個月的醫療期,因邢某醫療期未滿,該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,停發邢某工資及認定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做法也是錯誤的。
目前,全國保安員數量已達420多萬人,保安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對這個龐大群體勞動權利的保護。保安行業屬于服務業,在服務業中,人力資源是最為重要的要素,因此,維護勞動者的權利對于保安行業的發展至關重要。在面對與勞動權利相關的爭端時,保安企業應主動承擔應盡的責任,須知維護保安員合法的勞動權益,穩定保安隊伍,是保安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