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災的形成
1.引起火災的原因主要是消防意識淡薄,缺乏消防知識,消防管理不嚴。具體表現:
(1)生活用火不慎,如取暖、燒飯、照明、熏蚊等用火不慎引起火災;
(2)玩火引起火災,包括放鞭炮或小孩點火取樂等;
(3)違反安全操作規定,如違章燒焊、烘烤、熬煉等,以致溫度、壓力、時間、速度失控;
(4)違反電氣安裝使用安全規定;
(5)違章安裝使用電動機、電焊機、變壓器、電熱器、照明器或亂拉電線;
(6)吸煙不慎,吸煙入睡或亂扔煙蒂;
2.壞人縱為。包括為圖報復而縱火,或為掩蓋罪行、消毀罪證而縱火;
3.物體自燃引起火災。
保安員在消防工作中的職責
1.學習、宣傳消防知識和消防法規,發現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;
2.全面了解和熟悉客戶單位的消防工作制度、措施和消防重點部位,比如易燃、易爆物品放置的場所;電源開關、消火栓,消防水帶,消防閥門的位置等;
3.熟悉和掌握各種性能、規格的滅火器的使用方法;
4.保護人員,疏散物資,判斷火源位置,辨別燃燒物質的特性,判斷有無爆炸危險和有毒氣體泄漏,判斷有無房屋倒塌、觸電的危險,學會報火警;
5.保護火災現場,畫出警戒線,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,防止有關痕跡被損壞。
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
火災發生后,通常要經歷初起階段、發展階段、最猛烈階段、下降階段和熄滅這樣一個過程;馂牡某跗痣A段,一般是指起火后的15分鐘以內。在初起階段,一般燃燒面積不大,火焰輻射能量小,煙霧不多,易于控制和撲救。
滅火的基本方法有四種:
1.冷卻法。將滅火劑直接噴灑到燃燒物上,通過吸熱降溫,使燃燒物的溫度降低到燃點以下,使燃燒停止;或者將滅火劑噴灑到火源附近的物體上,使其不受火焰輻射熱的威脅,避免形成新的火點使火災進一步蔓延。冷卻法是滅火的主要方法,常用水和二氧化碳冷卻降溫滅火。
2.隔離法。燃燒的條件之一是必須有可燃物,撲救火災時要把著火的物質和周圍未燃燒的物質隔離開。如關閉可燃氣體、液體管理的閥門,阻止可燃物質進入燃燒區;拆除與火源相臨的易燃建筑物,造成阻止火勢蔓延的空間地帶;將火源附近的可燃、易燃、易爆和助燃的物品搬走;設法阻擋流散的易燃可燃液體等。
3.窒息法。可設法隔絕空氣或稀釋燃燒區的空氣含氧量,使可燃物得不到足夠的氧氣而熄滅。如用不燃物或難燃物捂蓋燃燒物;用水蒸氣或惰性氣體灌注容器設備;封閉起火的建筑、設備的孔洞;把不燃的氣體或液體噴灑到燃燒物上,或用泡沫覆蓋燃燒面使之得不到新鮮空氣而窒息等。
4.抑制法。將有抑制作用的化學滅火劑噴入燃燒區參與燃燒反應,中止燃燒。如1202、1211、1301滅火劑均屬于有抑制作用的滅火劑。
撲救火災時,具體要采取哪一種方法滅火,應當根據燃燒物質的性質、狀態、燃燒特點和火場的具體情況以及滅火器材裝備的性能等來確定。
撲救電氣火災的方法
電氣火災的撲救一般有兩種情況:一是斷電滅火;二是帶電滅火。
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帶電滅火呢?
1.情況緊急,不及時實施滅火,火災將迅速蔓延到危險或重要地帶。
2.停電將造成更大的傷亡或損失。
3.本級電開關故障,而與線路上一級又聯系不上無法進行停電。
4.夜間火災如果斷電則影響人員疏散或物資疏散等。
5.爆炸性氣體泄漏的場合也不易強行斷電,否則電火花將引起爆炸。
撲救高層建筑火災的方法
1.向大樓消防控制室、公安消防隊報警,通知值班總經理;
2.指揮人員迅速疏散;
3.對通風、煤氣、電源作出處理,使之停止運行或部分停止運行;
4.啟動消防水泵,向起火層供水或用手提式滅火器及時滅火;
5.啟動送風排風設備,及時排除著火層以上各層的煙霧,樓梯間要保持正壓送風,降下防煙卷簾,關閉豎井門,阻止煙氣擴散;
6.把可能受到煙火威脅的易燃易爆物品,迅速轉移到安全地帶,并派人看管;
7.組織單位內的醫護人員,對傷員進行護理;
8.對大樓外圍、入口處、安全疏散區、進入著火層的通道都要層層設置糾察人員,不準無關人進入警戒區內。
保安消防管理應注意的問題
1.倉儲消防管理應注意的問題。
(1)必須將危險物品與一般物品分開存放,并隨時檢查;
(2)加強對滅火器的管理、維護,放在易于拿取的地方;
(3)禁止一切火種,除明火外,任何點火源,如靜電、撞擊、不帶火星熄滅器的機動車等,均禁止進入現場;
(4)注意發現電器的異,F象,必要時先切斷電源,雨天更要加強巡邏、檢查;
(5)對有些長期堆放易于霉變、生熱而釀發火災的物質,要經常檢查,對進庫物資要檢查是否夾帶火種。
2.物業消防管理應注意的問題。
(1)應注意做到每棟樓間要有暢通的消防通道;
(2)樓道內禁止堆放雜物;
(3)樓內、小區內禁止焚燒垃圾;
(4)明火裝修,要有嚴格的安全措施,禁止私拉電線,管好易燃易爆的化學裝潢物品;
(5)制止小孩玩火,加強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。
3.電氣防火應注意的問題。
(1)使用的電線、開關發現有變形、有焦味,要立即進行調換;
(2)電線敷設,禁止亂拉亂接;
(3)不準用金屬線牽拉電線或將電線纏掛在金屬物上;
(4)不準在電線上晾曬衣物;
(5)不準用鋼、鐵絲代替保險絲;
(6)開關應裝在不燃材料基座上,閘刀開關應使用不燃材料箱保護,防止電火花濺出,防止絨塵落在閘刀開關上與電火花接觸而起火;
(7)照明燈具應安裝在不燃或難燃基座上;
(8)燈泡與可燃物之間要有一定安全距離(0.5~1米以上);
(9)燈泡與地面距離不得少于兩米,低于此距的要安防護裝置,易發生碰撞的,燈泡應有金屬罩保護;
(10)室外照明燈具應防止水滴濺到高溫的燈泡表面,以免燈泡炸裂,已破碎的燈泡應及時更換;
(11)鹵鎢燈燈管的表面溫度很高,要防止烤壞電線絕緣層,引起電線短路;
(12)嚴禁用紙、布或其他可燃物遮擋燈具或做燈罩;
(13)不準將鎮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構件上;
(14)裝在易燃結構部位或暗裝在木制吊頂內的燈具,應在燈具周圍做好防火隔熱處理;
(15)要對大型固定式電爐安裝溫度控制和報警裝置,經常進行檢查、維修、更換;
(16)小型電爐應有固定放置地點,距周圍可燃物應在1.5米以上,電爐應有專用插座或單獨線路供電,不應與其他電器共用一個插座,不使用時應拔下插頭斷電;
(17)通電使用的電熨斗、電烙鐵在停用時應放在固定的、導熱性差、非燃燒材料的基座上,如陶瓷、耐火磚等,距周圍可燃物在0.5~1米以上,使用后立即拔下插頭斷電。 |